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
水平,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以及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协助总
经理工作,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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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
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
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六)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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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
他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
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
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额度
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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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五)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
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
或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
捐赠、赞助;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分公司、子公司
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十二)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批准公司一定金额的资金管理、资产运作及经济
合同;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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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
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十九)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
(二十)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
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二十一)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
的建议;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董事长
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条以上各款涉及“一定金额”表述的,由公司相关制度
予以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
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在分
管或协管领域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文件、
合同。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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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时,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积极开拓市场,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
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
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
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
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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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
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
(十一)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
利益有要求、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
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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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是在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
途径。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为每周一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上午召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三)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
故不能主持会议的,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党委委员以及总经理指定的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有关要求,研究决定贯
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
(二)贯彻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部署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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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拟订本细则第九条(二)、(三)、(五)至
(十二)、(十五)至(十七)款方案;
(五)总经理认为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
大问题;
(六)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各部门在获得
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提案或议题;公司办
公室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两天,汇总提案和议题,报总经理确
定,并确定除经营班子以外的其他参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意
见不能统一时,原则上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意见分歧较
大时,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
议记录;如有必要,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
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十年。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月向董事、监事报告公司预算完成
情况;每季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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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
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
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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