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1 证券简称:多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滁州多
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峰、张叶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 号,
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峰、张叶平:
经查,我局发现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单项置换募集资金项目的额度,公司也未及时在《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予以列明。
在《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予以列明。
募集资金用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曹峰、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叶平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涉及的有关资金第一时间全部退回至募集资金专户,并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的《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2)。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进
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