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3 17: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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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包括负面报道以及不实报
道等;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
实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
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
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子公司公众号、
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
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
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即时更新并定期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猜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
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
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
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
引导,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
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
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
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同时对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
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
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
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
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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