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章
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东会注意事项宣布如下:
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
股东会的主要议题。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回答。
发言。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
的提问,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等新媒体),避免造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7 日 14 点 00 分
现场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 10 号首开广场四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2 月 7 日
至 2025 年 2 月 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执行。
二、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3 日
三、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三)审议议案
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股东提问和发言
(五)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六)监票人员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四、会议议案内容
议题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面向专
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
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5-004 号)、《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 2025-005)。
议题 2、审议《关于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
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债券”)。方案如下:
本次债券的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 亿元(含 90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
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债券的期限不超过 8 年(含 8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
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存续期限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
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采取固定利率形式,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最终票面利率以簿
记建档结果为准。
本次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本次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
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发行,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即将到期(或回售)的公司债券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用途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
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本次公司债券主要采取信用形式,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监管政策
及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债券的具体增信机制。
本次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届时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债券的交易流通事宜。
本次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
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5-004 号)、《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 2025-005)。
议题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
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
各期发行规模、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后的交易流通及决定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增信措施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会议规则》;
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
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
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
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债券发
行工作并对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5-004 号)、《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 202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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