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
向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所持有的浙江省一
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的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审慎判断,公司董
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
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