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方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室,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董秘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
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
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
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
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董秘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
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秘室工作人员
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
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
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
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
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