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 川发龙蟒:《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2 2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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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
为,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
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
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
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
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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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
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
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
其规律科学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
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
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管理层深度协同
负责。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
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
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
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
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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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资价值。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
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
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
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
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
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
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起
草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
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对相关
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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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
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
合的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完善产业链的协同作用,优
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内在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匹配。公司应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适时运用股
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实现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
成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紧密相连,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激发管理层、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
管理能力,创造企业内在价值。
  (三)现金分红
  积极践行证监会“以投资者为本”指导思想,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
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实施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
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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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
构的交流互动,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积极听取投
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双向互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
导向,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针
对性,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需要及实际情况,适时
开展股份回购,在有条件时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
金规划和储备。
  (七)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
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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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
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
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
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
为。
       第六章 监测预警机制与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
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监控前述关键指标情况,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
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分析研判原因,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
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
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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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
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
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
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
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度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
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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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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