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永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
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