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2 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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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
实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
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
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舆情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
统一管理。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
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
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
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
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将自查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长应视情况决定是否成立
舆情工作组,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
同时对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
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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