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5-00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临
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的《应诉通知书》
((2025)鲁 13 民
初 1 号)及《举证通知书》((2025)鲁 13 民初 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公司
第三人:1、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2、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3、临沂
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位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 3.48 亿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一亿元。同日,三位第三人分别与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位第三人分别提供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 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
额均为壹亿零陆佰万圆整)。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
三位第三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于 2018 年 7 月分别向三位第三人放贷 1 亿元,共计 3 亿元。2019 年 12 月 10 日,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延期协议》,将涉
案贷款期限延期至 2020 年 3 月 23 日。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
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位第三人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
票作为质押担保(3 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千万元
整)。上述汇票到期后,三位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及出质人并未如期还款,被告作
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兑现票面金额。2020 年 12 月 20 日,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原
告承接债权后,曾向被告发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通知书》,催要该笔款项,但
无回应。
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临沂中院及山东高院均认定原告并非持票人,未获支持。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债权人,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第一,享有合法
债权。原告对债务人(即本案第三人)有合法的债权。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债权并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本案中,案涉汇票载明出票人系被告,收票人
系三位第三人,第三人享有请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权,债
权至今未兑现。第三,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综上,原告认为具备向被告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原告诉至临沂中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
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