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3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博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平、裘欧特、蒋颖:
经查,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
问题:
一是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募
投项目建设进展存在披露错误;二是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能及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情况;三是公司 2023 年年
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存在错报,导致公司 2023 年年报中扣非净利润多计 116.81
万元;四是公司未能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动情况。
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根据《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利平、财务总监裘
欧特及董秘蒋颖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
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进一
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
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