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经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菱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并指定企业文化部和证券部各一名成员为工作组专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的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文化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和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研判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
证券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监控、处置与本子公司(本职能
部门)相关的舆情信息,若发现重大舆情,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并报送至企
业文化部。
第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的报告:
(一)企业文化部在发现公司舆情、社情后及时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需
要报告舆情工作组。
证券部发现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根据需要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至企业文化
部,由企业文化部分析研判,并根据需要报告舆情工作组;
第十一条 舆情的处置:
(一)一般舆情由企业文化部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视情况召开舆情工作会议,研究舆情处置
措施。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可聘
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核
查意见;
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进一步发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
与澄清;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舆情应
对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应对措
施负有保密义务,在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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