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1 2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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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07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4,25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5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
过人民币 12.46 元/股(含)(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按本次回购资金最高
人民币 8,5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2.46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
量约为 6,821,829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78,207,158 股)的 1.01%;按本
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 4,25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2.46 元/股测算,预
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410,914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78,207,158 股)
的 0.50%。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
激励或员工持股;
如后续新增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
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无法实
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可能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风
险;
  (4)回购期限内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关于回购的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
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内容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
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
回购专项贷款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股份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
求的期限内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
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
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
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
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并决定实施方式。
  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25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8,500 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5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
限 12.46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821,829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678,207,158 股)的 1.01%;按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 4,250 万元、回购价
格上限人民币 12.46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410,914 股,约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678,207,158 股)的 0.5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其中公
司自有资金金额占比不低于 10%,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金额占比不高于 9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
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公司符合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条件。
为积极响应决策部署,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取得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提供贷款额度人民币 9,000
万元专项用于股票回购,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
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即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
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
购的期间。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及维持上市地位的影响分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821,829 股,按照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
测算,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则预计
回购且股份转让后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按照上限金额 8,500 万元回购测算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3,335,046   19.66%     140,156,875   20.67%
无限售条件股份        544,872,112   80.34%     538,050,283   79.33%
    总股本        678,207,158 100.00%      678,207,158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根据当前股本数据测算的结果,暂未考虑后续实施期
间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股权结构变化情况,以回购期满时实际
回购的数量及情况为准)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410,914 股,按照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
测算,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则预计
回购且股份转让后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按照下限金额 4,250 万元回购测算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数量(单位: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3,335,046   19.66%     136,745,960   20.16%
无限售条件股份        544,872,112   80.34%     541,461,198   79.84%
   总股本         678,207,158 100.00%      678,207,158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仍为 10%以上,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
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
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8,295,305,561.00
元,货币资金为人民币 1,210,006,942.7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人民币 3,293,785,572.20 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56.06%。假设按照资金上限人民
币 8,500 万元,根据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8,500 万元资金约占公
司总资产的 1.02%,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58%。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
币 8,500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
振社会公众信心,促进公司价值合理回归,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25,000 股,涉及激励对象 74
名,其中公司董事长兼 CEO 潘丽春女士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000
股,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何昊先生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000 股,
董事兼总裁边劲飞先生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000 股,副总裁兼董
事会秘书何俊丽女士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000 股,副总裁杨延杰
先生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5,000 股,副总裁罗建强先生涉及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000 股,副总裁许明先生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0,000 股。综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动减
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决议前六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
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
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后续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
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
份的情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
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
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场实际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用途、回购
资金总额、回购股份价格、回购股份数量、顺延实施期限等一切与回购股份相关
的事项;
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
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
情况,决定调整回购方案、终止回购方案、根据情况酌情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回购
股份等事宜;
关的其他事宜;
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有关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工商主管部门等相关
手续;
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
做出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其认为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定实施已回购股份的注销,并办理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议案》。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无法实施
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机构审议通过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可能存在回购专户
库存股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内容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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