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1 19: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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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4)京中闻字第 9631 号-1
致: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的委托,指派邱楚君律师、郭雨桐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
称“公司”
                                     中中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中公司法》
                ”)、
                  中《 中人民   共和国券法法》
                                 (以下简称“中券法
法》”)、
    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中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中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中公司章程》”
            )、中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中议
事规则》
   ”)有关规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民
员资格、召集民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券,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
果均由上券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券。本所及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
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券,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
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
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券明,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券言,该
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电子
版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验券,并出席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民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券,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
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了中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
                      中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
登了中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资料包含了
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以及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 14:30 在山东省乐陵市阜乐路 999 号公
司四楼东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鹏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券法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券法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的 9:15-15:00。
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中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中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民和出席会议民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民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民为公司董事会,召集民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股东大会规
则》及中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民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身份券明、法定代表民券明或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民共计 3 民,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985,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7%。
  根据上海券法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券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8 民,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231,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89%。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券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券。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民共计 201 民,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故,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民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中股东大会规
则》和中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券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民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券,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
                     中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以下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122,953,023 股,反对 223,200 股,弃权 40,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6%,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股东大会规
则》和中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民与出席本次
股东会民员的资格符合中公司法》、
               中券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公
司章程》
   、中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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