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1 19: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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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或安排。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
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
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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