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东亚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药业”、“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对公司进行了 2024 年度现场检
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人员、考察经营场所、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
查人员为陆丹彦、王一涵,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
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并与
公司的相关公告进行核对。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
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履行职责。东亚药业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三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及备
查文件等,并与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
查,并就己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解。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
行沟通。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在人员、机构、业务、财务
等方面能够独立有效运行,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账、对账单、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凭证、披露文件等。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
及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等,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
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及定期财务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
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
场环境变化情况。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16.92 万元,同比下降 47.21%;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808.49 万元,同比下降 51.43%。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000 万元到-11,000 万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
因系,
(1)中间体、原料药行业竞争加剧及下游市场中一些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
发生变化,导致公司部分产品面临了需求减少的压力;
(2)公司制定了原料药制
剂一体化发展的战略,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此外,前期投入形成的
资产和费用进行折旧、摊销;
(3)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计提金额较
大的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此外,对拆除、淘汰及报废等设备进行处置
亦形成损失。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主营业务及经
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主要受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变化的影响
有较大波动。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对于公司业绩亏损的情况,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建设及实施,对于闲置募集资金,合法、合规、合理进行现金管理和规划资金使
用。
工作。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东亚药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东亚药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
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主要受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变化的影响有较大波动。保
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保荐代表人:
张昱 陆丹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