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1 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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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
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效益优先”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
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应按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
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适用上述权限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委托理财申
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
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按公司规定权限提交审批。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本身,直接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按公司规定权限提交审批。
 (三)如按规定权限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则董事会在审
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如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或者董事会认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公司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并向
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
时,公司财务部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
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
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损失风
险时,公司财务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经讨论后决定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
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委
托理财,并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
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
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
施。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委托理财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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