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0 18: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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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5-009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
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8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364
人,代表股份 409,084,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612%。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计 1,375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5,050,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40.2482%;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1,368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409,673,1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58%。
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748,781,44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7.5899%;反对股数215,983,69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2.3806%;弃权股数285,300股,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96%。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193,404,189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094%;
反对股数 215,983,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10%;弃权股数 2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961,795,94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628%;反对股数2,958,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066%;弃权股数296,100股,占参加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07%。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406,418,683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56%;
反对股数 2,95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1%;弃权股数 2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
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748,770,14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7.5887%;反对股数215,994,69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2.3817%;弃权股数285,600股,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96%。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193,392,889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066%;
反对股数 215,994,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37%;弃权股数 28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以上若出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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