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皖维高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0 18: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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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一月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
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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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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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非以现场方式召
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
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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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并由监事会主席根据需
要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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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
行。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之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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