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东
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8
号),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宏股份”、“发行人”或“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
商”)作为东宏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
东宏股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要求及东宏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东宏股份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票的方式发行。实际发行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即 25,641,460 股),已超
过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1 月 8 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9.33 元/股。
公司和保荐机构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
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78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04.8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
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
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78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8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家,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发
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姓名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济南国惠盛鲁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处厚国资定增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高创澳海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青岛高创玖号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
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
公司
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
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五)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50,773,478.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4,816,649.7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5,956,829.06 元。发行费用明细
构成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不含税)
合计 4,816,649.74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
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票方案、预案等内容进行了修订;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金额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会议,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募集资金投向等内容进行了修
订;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和《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
上限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审核中心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认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
监会注册。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228 号),同意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
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向上交所报送《山东东
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124 名特定投
资者。《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说
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对发行结果的调整方法
及追加认购程序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认购金额等内容。
《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具体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含发行人董监高)、基金公司 31 家;证券
公司 20 家;保险机构 11 家;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42 家。自 2025 年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 时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 2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
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
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
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5 年 1 月 10 日 9:00-12:00,在
《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 17 份《申购报价单》。
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 12:00 前,除 6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
证金外,其余 11 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
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
文件,报价均为有效申购。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缴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
投资者名称/姓名 纳保证
号 (元/股) (万元) 有效
金
青岛高创澳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济南国惠盛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10.38 3,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9.91 4,000.00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
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 9.68 5,000.00
投资基金 9.33 11,000.00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
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9.78 元/股,本次发行股
份数量 25,641,460 股,募集资金总额 250,773,478.80 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228 号文核准的股数上限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
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 30,800 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
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姓名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济南国惠盛鲁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处厚国资定增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高创澳海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青岛高创玖号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
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
公司
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
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
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机构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
查情况如下:
自然人孟庆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
基金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上述资产管理
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公募基金产品无需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
定履行私募基金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颐股票专项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
理产品”参与认购;其中“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和“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属于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
备案程序;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青岛高创澳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青岛高创玖号产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杭州行远
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处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
的处厚国资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济南
国惠盛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产品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该等规定办理备案
手续。
综上,经核查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
信息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
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
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姓名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泽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高创澳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高创玖
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
品
经核查,上述 10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10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致同验字(2025)第 371C000027 号),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止,华福证券
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50,773,478.80 元。
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截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5,641,46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人 民 币 9.7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等发行费用共计 4,816,649.74 元(不含税),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45,956,829.0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
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办法》和《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其他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
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
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
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
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
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228 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
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办法》及《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4〕228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
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
正的原则,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办
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发行方案》
《认
购邀请书》《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等文
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刘庆文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黄磊 刘兵兵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苏军良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