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0 1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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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08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4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932,7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972%。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879,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51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40 人,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53,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6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153 人(其中现场出席 13 人,
网络方式出席 14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461,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620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
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0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32,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752%;反对 1,408,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21%;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07,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36,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626%;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43%;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07,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36,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626%;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43%;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1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43,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217%;反对 1,4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43%;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岑若冲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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