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5-011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
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于近日
收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现场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拍卖
公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获悉高邮市人民法院查封及拟拍卖中
科高邮所持有的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经分析认
为,中科高邮并非《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及《拍卖公告》所述案件的被
执行人,将在规定期限内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作出(2024)
苏 1084 执恢 121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同翎新能源科
技(高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163,757,675.70 元(延迟履行利息顺加);
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
人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公告》:本院依据(2024)苏 1084 执恢 1216 号执行裁定书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查封了如下财产:5GW 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
套工程。查封期限为贰年,自 2025 年 1 月 9 日至 2027 年 1 月 8 日止。在上述期
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
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或者其他有碍执行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拍卖公告》: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翎
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 5GW 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一
期建筑及配套工程。现本院拟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同翎新能源科技
(高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 1084 执
恢 1216 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
目:请协助将被执行人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应收账款
二、公司关于上述事项的说明
高效电池项目,该项目系中科高邮以承债式承接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同翎高邮”)而来,同翎高邮以在建工程(含土地使用权)向中
科高邮增资,成为中科高邮股东之一,中科高邮对同翎高邮有支付价款之义务。
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转移前,同翎高邮与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扬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扬泽负责该电池项
目的土建工程,同翎高邮与江苏扬泽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同翎高
邮与江苏扬泽于 2023 年 6 月 6 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同翎高邮欠付江苏扬
泽工程款 1.27 亿元,同翎高邮以其在中科高邮的应收账款和在中科高邮的全部
股权作为担保。
中科高邮接手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后,于 2023 年 3 月底与扬州市
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弘宇”)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扬州弘宇负责余量土建工程施工。此后,中科高邮于 2023 年 8 月初选择湖北三
江航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负责机电工程安装及施
工。具体情况可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8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的《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关于控股
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如前所述,江苏扬泽负责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
程前期土建工程,随着中科高邮聘请的施工单位(扬州弘宇)深入施工,发现江
苏扬泽前期土建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为避免延误项目工期,中科高邮委托扬
州弘宇进行了重修、重做等补救措施,中科高邮于 2024 年 1 月 4 日以“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江苏省高邮人民法院起诉同翎高邮、江苏扬泽,追究
其工程质量责任。具体情况可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永”)进行司法鉴定,形成
了科永和2024鉴字第 62 号《鉴定意见书》。根据江苏科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
程中,江苏扬泽施工部分存在如下问题:“钢板存在不同程度锈蚀现象、螺栓扩
孔不满足设计要求、彩钢板外墙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节点连接所使用高
强螺栓规格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地面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要求、配筋不符合设
计要求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尚未形成判
决,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该案件后
续进展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判断分析认为,涉案项目的所有权人为中科高邮,中科高邮并非《执行裁
定书》、《查封公告》及《拍卖公告》所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此,中科高邮将
就本次协助执行、查封及拍卖事宜提出执行异议。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如前所述,公司认为中科高邮依法享有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一期
建筑及配套工程的所有权,且并非《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及《拍卖公告》
所述案件的被执行人。为维护上市公司、中科高邮两级国资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中科高邮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
积极与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进行充分沟通,请求解除查封措施及终止拍卖。
本次中科高邮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主要因同翎高邮未向江苏杨泽支付工程款
所引起,鉴于中科高邮承债式承接同翎高邮在建的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
目,对其存在支付相应价款之事实,不排除后续同翎高邮就本次法律文书所涉事
宜起诉中科高邮,导致中科高邮存在被起诉要求支付价款之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中科高邮将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涉案项目能否
被中止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法律文书为准,若中科
高邮“单晶 N 型 TOPCON 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被执行拍卖,将直
接影响该项目后续无法继续实施及投产,进而对公司目前拓展新能源光伏业务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前述工程若被执行拍卖,亦将对中科高邮在建工程
资产减值产生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
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风险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