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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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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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公司将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
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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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公司持股 21.47%以上股东深圳市唯之能源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58,521,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793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32 名,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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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 537 名,合计代表股份 273,959,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0952%。
律师等。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269,999,016 股同意,3,507,878 股反对,452,6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43%。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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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269,229,990 股同意,599,304 股反对,305,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1%。
表决结果:273,109,792 股同意,553,102 股反对,296,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3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264,852,448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57%。
表决结果:265,664,595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22%。
表决结果:266,652,417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2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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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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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佳曼
经办律师:
于潇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