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逸
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
量为 3 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023 年 10 月,因触发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前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883,040 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 1.98%。
目前,上述限售期即将届满,特向贵所申请解除限售并申请于 2025 年 2 月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逸飞激光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武汉逸飞激光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
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
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
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
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
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总数为 1,883,04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1.98%。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5 日(因 2025 年 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2 月 4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本比例 (股) (股)
合计 1,883,040 1.98% 1,883,040 0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树和高级管理人员曹卫斌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梅亮
(离任)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原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但因触发了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
露的《逸飞激光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
合计 1,883,04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艳朋 吕彦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