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汽轮B: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7 18: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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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5-06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
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
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
务的其他主体;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责任人、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
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未经董事会决议
或者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披露
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规定,除董
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
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总会
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为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业绩报告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二十四条规定暂
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至少 5 日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有关部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
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
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完成。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按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
概要资料和信息。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五)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
经交易所审核后在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内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三章所列重大事件时,各主管部门或分、子
公司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并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
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
导,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
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时,董事会秘书须就该等事
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子公司联系,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须按
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
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
内部程序后,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
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后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对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事项的解释、说明
及补充。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
档案管理,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在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披露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发布应当广泛、公开、非有选择性。如
公司有意对某一特定对象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同时以公告的形
式公开此信息。如果公司非有意地对某一特定对象披露了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应迅速以公告方式发布此信息。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有关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
及涉及本办法第三章的的内容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
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人员,无论是公司正常工作的安排,还是从非常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
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将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知情者及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内容保密,不传
播、不讨论、不接受采访、不复制,并谨慎保管有关资料,直至公司
依照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披露信息为
止;
知情者包括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报告其内容,必要时需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材料;
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报的材料、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各有关责任
部门应当对报告和资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有关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
据及涉及本办法第三章的内容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的,应当不预先宣
传和披露。掌握有关数据的职能部门也不能提供相关的数据。如确无
法回避的,应当事先征求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并应当限定传达和知悉
未公开披露数据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及能够得到未公
开披露数据的,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
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在向外界
传达、发布、沟通前须经得董事会秘书同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
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及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信朋友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
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按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业务的资产评估、
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应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及涉密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第四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
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应要求事后媒体提供报道初稿,
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
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
以拒绝,并针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
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
他中介机构等外部知情人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颁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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