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7 18: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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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
   (2) 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思安街 99 号协鑫广场 1 号楼 29
楼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剑嵩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91 人 , 代 表 股 份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14,967,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5.028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1,03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87 人,代表股份 1,031,7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6%。
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监事陈馨怡女士因工作原因,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902,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6%;
反对 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5,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893,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
反对 9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1%;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8%。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5,895,03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7,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823,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
反对 1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4%;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5,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6.2344%;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律师、宋慧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
  《治理准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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