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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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理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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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收集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借助专业舆情
监测机构的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和研判评
估舆情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监测范围涵盖社交媒体、新闻媒体、互动易问答、股吧、同行业
网站等各类公共信息平台。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
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
及处理。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
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
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
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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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整
体通报,必要时还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传达公司对事件的高度重视,减少误读误判;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师函》、诉讼、向网信办举报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管理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和
协同义务,在该类信息通过公司渠道正式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
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
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同时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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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司信息知情人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舆情风险,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变动,或以任何方式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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