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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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晏维律师、孙军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公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
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溪市日显路 88 号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召开,由董事长阮立平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公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验
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134,984,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63%。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25,879,3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0,920,7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2516%;反对 9,067,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6550%;弃权 37,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34,886,9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28,43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60%;反对 47,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197%;弃权 49,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