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5-001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控股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及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请
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通”)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已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
被司法再冻结;世纪运通已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再冻结,未质押的部分公
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股东 东或第一大股 本次冻结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到期 冻结申 冻结
为限 起始日
名称 东及其一致行 份数量(股) 比例 比例 日 请人 类型
售股
动人 (%) (%)
劲嘉 年1 深圳市
是 77,500,000 16.74% 5.34% 否 1 月 15 再冻
创投 月 14 中级人
日 结
日 民法院
世纪 年1 深圳市
是 38,000,000 96.32% 2.62% 否 1 月 15 再冻
运通 月 14 中级人
日 结
日 民法院
世纪 年1 深圳市 司法
是 50,000 0.13% 0.003% 否 1 月 15
运通 月 14 中级人 冻结
日
日 民法院
合计 - 115,550,000 22.99% 7.96% -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标记 合计占其所持 合计占公司
股东名称
(股) 例 数量(股) 数量(股) 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劲嘉创投 463,089,709 31.90% 77,500,000 0 16.74% 5.34%
世纪运通 39,450,000 2.72% 38,050,000 0 96.45% 2.62%
合计 502,539,709 34.62% 115,550,000 0 22.99% 7.96%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运通所持股份累计质押
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
股 况 况
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质押股份数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已质押 已质押 未质押 未质押
名 (股) 例 量(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股份中 股份中 股份中 股份中
称 限售股 冻结股 限售股 冻结股
份数量 份数量 份数量 份数量
劲
嘉 77,500,
创 000
投
世
纪 38,000,
运 000
通
合 115,50
计 0,000
(四)股东股份冻结情况说明
据劲嘉创投及世纪运通出具给公司的书面通知,其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系统,获悉持有的公司股票存在司法冻结及司法
再冻结情况,经其核实具体原因如下:因劲嘉创投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 44,500 万元逾期,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
诉讼及财产保全,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劲嘉创投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质押
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 3,000,000 股劲嘉股份股票及质押给广东华
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 74,500,000 股劲嘉股份股票被司法再冻结;世纪
运通作为该笔借款的共同担保人,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50,000 股劲嘉股份股票
被司法冻结,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 38,000,000 股劲嘉股份股
票被司法再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劲嘉创投及世纪运通未收到与本次股份司法冻结及司
法再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目前相关方正在积极进行协商沟通相关解
决措施,推进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再冻结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二、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再冻结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再冻结事项与公司经营
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产生直接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再冻结不会触发平
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如后续出现上述风险,控股股东将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协商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款项、追加其他担保等措施化解相关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