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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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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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692,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47,8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3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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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3%。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2%。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2%。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2%。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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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2%。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1%。
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1%。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1%。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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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1%。
表决结果:同意 118,902,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1%。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086,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3%;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79,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0%;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9%;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086,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3%;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79,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0%;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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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9%;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092,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93%;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5,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5%;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7%;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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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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