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6 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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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天(蓉)意字第 12 号
致: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
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宜宾天原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补充通知》。该《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
园路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敏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8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0,578,8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383%,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9,161,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563%。
投票的股东共计 27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417,71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18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499,7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369,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290,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379%;反对5,955,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05%;弃权25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11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341,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26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708%;反对6,000,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88%;弃权236,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6,407,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328,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16%;反对13,955,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72%;弃权21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预计资产抵质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877,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798,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27%;反对6,467,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50%;弃权233,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62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977,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89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938%;反对6,369,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72%;弃权23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59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7,291,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212,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822%;反对13,010,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00%;弃权277,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382,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303,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694%;反对5,968,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10%;弃权228,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49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陈 昌 慧
                                       ______________
                                          黄 润 红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 610041
                                     二 0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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