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5 19: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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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斯莱
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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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
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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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和第 7 项的赠与资产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其余事项发
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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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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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重大事件:
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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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合同;
   (七)重大风险事项:
备;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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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核意见;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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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变化;
者发生变动;
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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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立即以面谈、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证券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
并妥善保存;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
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八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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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
   (六)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证券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交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
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
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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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
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
或重大误解之处;
                                  - 11 -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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