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微芯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具有较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三) 公司委派、提名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公司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指分支机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下同)负责人;
(七)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
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金额应按照标的相关的交易在滚动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
指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上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五) 开发事项
指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拥有部分或全部
权益的,处于申请临床试验及以后阶段或已商业化的项目。
验室或人体数据、调整盲法设计、扩充地区或人种多样性、修改统
计假设、扩大样本量、调整纳入或排除标准、更改临床终点及测量
方法、调整随访周期或长度、调整或增加干预组及对照组、修改用
药方案、修改分析方法或观察节点;
暂停入组(滚动 3 个月内实际或预计无入组)、恢复入组、主动或
被动终止入组(滚动 3 个月内实际或预计终止入组)、超原计划样
本量 10%以上入组、收到可能改变临床计划的通知;
要求补充前期实验室或人体数据、增加额外上市后随访条件、要求
生产整改、修改说明书;
(六) 重大风险事项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额坏账准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
大不利变化;
汰的风险;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事项中规定
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所需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
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证券事务部工作,公司证券
事务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公司各部
门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均不
得通过任何口头、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对外披露、宣传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二章
规定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研发数据、经营策略、研发
策略、经营预计、研发预计等内幕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内部网站、
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露。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及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
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
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涉及);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
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
的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
事务部。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
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
关情况向证券事务部报告。
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
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九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
间以面谈、电话、企业微信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事务部。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发送
至证券事务部邮箱,必要时应将原件直接递交或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证券事
务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其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面谈、电话、传真、邮件或企业微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
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
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流程图
出现内部报告事项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联络人
本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收集、整理、准备 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
拟报告资料
本部门或分支机构
负责人
当天审阅签字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联络人
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至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
报告董事会并判断是否启动对
外披露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