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5 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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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0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
院出具的(2024)冀 0582 民初 1103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4)京民终 1212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京 74 民初 60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4)京 74 民初 59 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现将上述
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控股子公司沙河中油金通
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向河北省
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4-016)。
  案件二:
  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对本公司及子公
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为 2024-026),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为 2024-057),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
  因公司与小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公司自 2021 年度
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导致原告无法行使对金通公司的经营管理、查阅账簿等股
东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向
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6)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受理法院为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该案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被法院受理,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8 月 14 日、11
月 15 日三次开庭审理,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沙河中
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
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2)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沙河中
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3)被告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 2016 年
(047-083)记账凭证 1 本、2016 年 8 月(001-029)记账凭证 1 本、2016 年 8 月(030-070)
记账凭证 1 本、2017 年 6 月(001-035)记账凭证 1 本、2017 年 9 月(001-035)记账凭
证 1 本、2017 年 9 月(036-072)记账凭证 1 本、2018 年 2 月(001-045)记账凭证 1 本、
(001-034)记账凭证 1 本、2018 年 11 月(001-040)记账凭证 1 本,以上共计 15 本记账
凭证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材料由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与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在被告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
常营业时间的办公区域内进行查阅,包括在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场
的情况下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
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查阅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
   (5)驳回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
   本次诉讼涉及两个案件,分别是因本公司发行的 15 金鸿债与 16 中油金鸿 MTNO01
未能如期足额偿付本息,造成违约。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对公司
和公司的担保方提起诉讼。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已在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重大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6)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受理法院均为北京金融法院。
  被告分别就上述两个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北京金融法院
对管辖异议开庭审理,
         公司于 8 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已在 2024 年 8 月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
裁定驳回上诉。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
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向北京金
融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由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生效裁判驳回,2025 年 1 月 10 日北京
金融法院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
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暂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
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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