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4 18:09: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21 9668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5第 0005 号
致: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好太太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实施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激励计划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
事务所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
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邦盛
(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好太太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好太太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所律师得到好太太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好太太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好太太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好太太的文件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好太太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好太太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时公司披露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该名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 万股,回购价格为 7.92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因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该 2 名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 万股,并调整回购价格。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该名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 万股,回购价格为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
于营销系统人员、产品制造系统负责人及开发中心、智能研究院 M2 级别以上人
员的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故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同意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
解除限售的共计 9.8489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7.62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公
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6 名在职激励对象中,有 14 名属于营销系
统人员、产品制造系统负责人及开发中心、智能研究院 M2 级别以上人员的激励
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故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
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 14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 98,489 股限制
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限制性股票 1,505,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发布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由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92 元/股调整为 7.62 元/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7.62 元/
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
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一)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债权
申报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天内。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间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申请。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
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方可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好太太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