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3 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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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已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年常州 12 起案件的被告。
债务利息;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
民法院扣划 109,593,354.34 元。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列明的金额为 399,861,496
元、迟延付款利息 193,008,828.3 元、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
失,本次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和执行费合计 156,726,899.50 元,减少 2024
年度当期利润。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提起 9 起诉讼,案号为(2022)苏 0411 民初 2558 号、2560 号、
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 年 2 月就该 9 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案号为(2023)苏 04 民终 2280-2288 号,该 9 起诉讼二审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案号为(2024)苏 0411 民初 1894-
  上述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终 2280 号、2282-2288 号共 8 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江苏省常州市新北
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4)苏 0411 民初 1894-1905 号共 12 个案件的《追加被告及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08 月 0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案件的二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1 月 0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关于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情况
  近日,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已就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向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再审申请已
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执行阶段情况
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8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17,955,440.33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
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1,656 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7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18,109,110.82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信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
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1,809 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6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22,574,637.47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
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6,275 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5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16,829,742.63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
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0,530 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4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17,278,030.89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
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0,978 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3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16,624,896.71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
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0,325 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2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11,990,801.21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
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45,691 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1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18,344,175.06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
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2,044 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0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 16,560,495.39 元及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
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0,261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 月 18 日
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07 月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03)、
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关于新
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5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的执行金额和执行费合计 156,726,899.50 元,减少 2024 年度当期利润。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院扣划 109,593,354.34 元。公司已就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书》,请求新北区人民法院停止对异议人高鸿股份银行账户现金的执行,
并对已扣划的异议人高鸿股份银行账户现金保留在法院账户,不分配给被申请人常州
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理由如下:①二审判决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依
据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到本案,新北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查控主债务人南京庆
亚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对该查控到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置,予以分配。如果
分配后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数额予以执行。
公司认为,新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将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
完毕即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未达到“不能清偿”状态前提下,径直强行扣划异议人
银行账户现金存款,已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②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
公司仅为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北区人民法院若将扣划的异议人高鸿
股份过亿元现金分配给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后续难以执行回转,会给异议人
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2025 苏 0411 执 37-45 号);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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