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0 1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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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01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金亭”)、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光电子”)
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25,60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0%,本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6,000 万元,敬请投资者
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江苏银行苏
州分行申请 4,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示范区分行”)签署
《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行示范区分行申请 1,000 万元期限为两年
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
反担保。
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向建行示范区分行申请 1,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
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
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 6,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路庆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 年 4 月 27 日
   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包括新能源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
开发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线束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苏州金亭资产总额为 93,152.24 万元,负债总额为
净利润为 4,382.04 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持有其 100%股权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318 国道 74K 处芦墟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鑫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 年 4 月 25 日
   经营范围:信息科技领域内光电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通信
设备及配件、光模块、芯片、通信电源、电源模块、光缆及光缆组件、电缆及电缆组
件(不含橡塑)、金属机柜、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连接器件(不
含橡塑)、机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光电子资产总额为 13,190.29 万元,负债总额为
净利润为-305.05 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永鼎光电子集团 55%,上海泓基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公司与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
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
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
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
务保证期问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
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保证范围:①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
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
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②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
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
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
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
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
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
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
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
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 2024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
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
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该担保预计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担保事项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
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384,5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
经审计净资产的 88.94%,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294,968.79 万元,
实际担保余额 155,299.4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5.19%。
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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