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5-00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吴证券”)于 2024 年 4 月
(证监立案字 0382024051 号),并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4〕163 号),具体情况详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1)
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2025〕1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东吴证券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办
理终结。经查明,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
讯”)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走访流于形式。
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
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
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
鑫药业”)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持续督导保荐工
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
审慎核查、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
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
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
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决定:
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
公司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并深刻反思、
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勤勉
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公司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的主要内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强化功能性定位,更好服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
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