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 青达环保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8 17: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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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501                证券简称:青达环保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五年一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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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青岛
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
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
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
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
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
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
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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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
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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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16 日
                 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参会股东进行登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
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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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的议案》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议案》
         交易的议案》
         案》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参会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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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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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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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量不足 1 股的余
数作舍去处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含本数),
发行价格为 10.29 元/股,因此,本次预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457.7259 万
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
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
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本次发行
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4 年 10 月 10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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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D)/(1+N)。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0 万元(含本数),
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新老股东按
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
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
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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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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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保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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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青达环保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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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青达环保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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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
诚专字2024361Z058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达环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及《青达环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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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承诺
主体均已对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保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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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青达环保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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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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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各位股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
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其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行为构成关联交
易。公司与发行对象王勇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王勇先
生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王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王勇先生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王勇先生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项总额为不超过 15,000.00 万元,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实际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
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王勇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 年毕业于青
岛广播电视大学精细化工专业,2010 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年 3 月,就职于青岛四洲锅炉设备有限公司;1998 年 3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青
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销售副总;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年 6 月,任青岛达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7 月至今,任青岛达能
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 10 月至今,任青岛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至今,任北京清远顺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 6 月至今,任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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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王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
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王勇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以及与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王勇先生发
行的普通股(A 股)股票。王勇先生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含
本数)。最终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
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则王勇先生认购的股票数量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
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D)/(1+N)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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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王勇先生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在中国青岛胶州市签署了《青岛达能环
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勇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 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发行人(公司):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王勇
  签订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王勇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与公司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 股份认购的数额、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D)/(1+N)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
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
量不足 1 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 10.29 元/股,因此,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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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457.7259 万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30%。若发行人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
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有权于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其实际融资需求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予
以调整,认购人按照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认购人同意按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
金额为:认购价格*认购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
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购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认购款划入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 限售期安排
  认购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执行,认购人将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
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
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先决条件:
  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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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
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
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
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
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
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
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
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彰显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
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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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
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达环保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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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推进本次发行工作,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
发行方式及对象、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募集资金
使用方式、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申报事宜,制作、
修改、补充、调整、报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申报材料,接收证券监
管部门的文件、意见和反馈,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发生的变化或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或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募集资金金额及运
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做出修订或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并与中介机构
签署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协议、承销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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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
续;
和文件及办理开户、提款等相关事宜;
发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上市等事宜;
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进行调整或延迟实施或提前终止;
中的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
等相关事宜;
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
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
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募集资金投向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
范围内,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前提下,代表公司做出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必需、恰当和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一切事宜,并同时生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第 6、7、9 项授
权事项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若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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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
定进行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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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次公司拟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勇发行 A 股股票,触发要
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
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达环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现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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