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股份: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7 18: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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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买、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七)其他重大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辞职或发生变动;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
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
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三)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
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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