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7 18: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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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
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
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
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法律法规以
及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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