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尚
未公告的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5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附件一,附件仅供参考,以实际签署版本为准),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
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附件二,附件仅供参考,以实际签署版本
为准),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
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
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之情人与下一环
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
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黏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
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
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附件一: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海达股份 股票代码:300320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营业执照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本公司关系(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获取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
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
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二: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 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
事项”;
(2) 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 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
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
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
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
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件归还给甲方。
视为违约。
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务。
甲方: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