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7 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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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环境、
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晶科电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 ESG 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 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
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紧急情况时,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
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
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
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
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
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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