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创控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6 21: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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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创控股”)拟通
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济南嘉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聚信天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信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济南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君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天铖锌铖一期(温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宏拓实
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
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同时,本次交易有利于
公司规范并减少不必要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障碍;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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