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蒙草生态环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告的《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召集人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生盖营村
生盖营巷蒙草种业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283,040,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43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892人,所持股份为72,339,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93%。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
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
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的事项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
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签订〈债务重组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202,1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1056%;
反对2,7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7606%;弃权475,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338%。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参加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签字页另附,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单润泽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安琪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雅茜 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