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世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6 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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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世龙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萌律师、黄
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
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江西世龙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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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
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
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
其他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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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7】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
/www.szse.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
(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该通知
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6】日【下午 14: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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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
月【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名,均为截至【2024】年【12】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13421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922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
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9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8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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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会议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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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35,957,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274】%。汪国清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2,84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5,497,8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1907】%。刘宜云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2,84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5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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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10】%。江金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54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4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0】%。刘胜强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53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4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10】%。温乐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53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4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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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11】%。汪天寿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66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6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5,730,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10】%。彭曙露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5,54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4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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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
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下接签署页)
             第 9 页 共 10 页
(本页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波
 负责人: 张工
                               经办律师:周萌
                             【2025】年【1】月【6】日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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