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适应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推动公司战略有效执行,规范总经理
及其所领导的经营团队的行为,保障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按照《总经理轮值管理制度》的规定
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采用轮值制,聘期为十二个月,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
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
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胜任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决定公司员工的奖惩;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总经理行使
上述第(九)项职权时,需要在总经理批准后 15 日内将相关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提交董事会进行审
议。
第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总经理可以对不属于自己
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经营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处置同时应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 总经理的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事项以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
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共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除总经理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聘期三年,连聘可以连
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在董事会未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继续
履职。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
(五)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
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
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半年度、年
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 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 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
承担相应责任;
(六) 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七) 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八)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有关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
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长、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在上一财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就上一年度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并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董事长、
董事会或监事会通知后 3 日内按照要求报告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董事长决定时,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总经理应及时向
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
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
(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发生重大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三)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
司实际经营业绩与业绩预测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总经理认为有
必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下列情况发
生 2 日内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个人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发生破产清算;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定期报告须采用书面形式,除此之外,总经理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不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要议事机构。总经理定期或
临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指定人员提前向各部门征集
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会议的
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内容
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
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对在
总经理办公会上讨论研究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裁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工作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绩效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徇私舞
弊或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经决议可以要求该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进行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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