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6 19: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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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 金一     公告编号:2025-00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9:25 ,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3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915,730,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340%(占有公司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 2,669,526,41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6 名,其中
代 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78,986,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429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6,743,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7%。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33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115,503,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4.3433%。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78,75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7%。
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913,172,2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7%;反
对 2,117,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3%;弃权 4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945,71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7855%;反对 2,117,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5%;弃权 4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913,847,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4%;反
对 1,699,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 1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621,11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3703%;反对 1,699,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2%;弃权 1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913,410,3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7%;反
对 2,12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7%;弃权 19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183,81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9917%;反对 2,12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6%;弃权 19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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