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06 19:24: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
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
免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及方式,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
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
     (三)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形成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但得票数少于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数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当选。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
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且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本规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
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利仁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