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树立
公司诚信形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
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
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
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
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
将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
第四条 公司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股市行情、行业发展状
况、公司业绩等因素,对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
核结果将作为薪酬激励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
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应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将积极落实高质量发展目标,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
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
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
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将积极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
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
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融合,共同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盈
利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向资本市场传
递公司核心价值,使得资本市场充分了解公司的内在价值,从
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要求,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
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积极实施分红计划,或适时采
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高分红率。通
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
公司长期投资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
效沟通机制,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
其他合法权益。
者进行持续交流,组织说明会、路演和推介会等。
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更新。
投资者查询。
市场关注度和公司形象。
报异常情况,按月总结咨询情况。
(五)信息披露
公司及时、公平、有效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将加强内部监管,持续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除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强化自愿信息披露的频率,加强公
司战略规划、行业发展、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内容的披露,
更深入地传播公司价值。
(六)股份回购
公司将根据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
化等情况,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增强投资
者信心,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将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
他方式适时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事务部牵头执
行,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并监督市值管理
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
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
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
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披露并实
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
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
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
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
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
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
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
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
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
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
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将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
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
的预警阈值。
第十三条 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董事会事务部
应当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
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将积极
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
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
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
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
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
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